《關於深化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一、積極為台資企業在京投資和經濟合作提供同等待遇
1.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系列檔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智慧汽車、新材料等領域,可以通過人才、資金、技術等形式,參與投資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要求的高端、智慧、綠色製造企業,與在京註冊的大陸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市經濟資訊化委、市投資促進局)
2.運用京台科技論壇品牌活動,加強京台兩地工商團體聯繫,聚焦高新技術產業和創新發展,促進項目洽談對接,深化兩地經貿科技交流合作。(市台辦、市商務委)
3.台資企業在京設立總部,符合總部經濟政策條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資金獎勵和補助。(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4.在京註冊的台資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被認定為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設在本市的研發中心經審核認定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並可享受企業所在區或科技園區所給予的支援政策。(市科委、市商務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5.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鼓勵台商投資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產業,土地出讓底價與大陸企業執行統一標準。(市規劃國土委)
6.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可以通過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參與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特許經營項目,依法與特許經營實施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按照協定約定履行義務,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
7.支持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本市政府採購,與大陸供應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規定的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參與政府採購,與採購人依法簽訂採購合同。(市財政局)
8.台資企業可以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
9.在京註冊台資農業企業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條件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同等條件申報北京市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市農委、市農業局)
10.支援台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在申請專利試點、示範單位,辦理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參與北京市發明專利獎評選,申報海外智慧財產權預警、專利商用化專案,享受與本市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市智慧財產權局)
11.鼓勵中關村示範區台資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通過評審的項目,按照當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市智慧財產權局)
12.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產業領域在京註冊的台資企業,申請中國(北京)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中國(中關村)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相關服務,享受同本市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市智慧財產權局)
13.支持在京註冊的臺灣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北京分公司及在京註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14.臺灣征信機構可與在京企業征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企業提供征信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15.在大陸地區註冊且經營貸款業務的台資銀行可與在京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
二、鼓勵京台兩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6.鼓勵臺灣各界人士和機構,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法律、青年、婦女、社區、旅遊、養老等領域參與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會、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區發展論壇、京台美麗鄉村文化論壇、女性論壇、體育交流會、養老交流會等各類旨在促進京台兩地融合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交流活動。(市台辦、市農委、市社會辦、市婦聯等有關單位)
17.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京註冊的獨立法人,可被推薦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專案申報,亦可參與北京市科技計畫專案申報,享受與在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市科委)
18.受聘於在京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被推薦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亦可參與北京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市科委)
19.在京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臺灣同胞,依照申請條件和程式,可以申報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社會科學基金專案。(市科委)
20.臺灣教師通過聘用方式在京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1.鼓勵臺灣基礎教育機構、臺灣中小學校長參加京台基礎教育校長峰會,建立京台基礎教育學校交流合作機制,促進京台兩地基礎教育共同發展。(市台辦、市教委)
22.支持臺灣青年參加兩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會、京台青年交流周、兩岸大學生系列交流營、兩岸大學生職業技能大賽等京台兩地青年交流活動。(市台辦、市教工委、市教委、團市委)
23.在京註冊從事文藝創作、文化交流的台資企業,可依照申請條件和程式,申報北京市文化藝術基金專案。(市文化局)
24.支持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北京市在海外舉辦的各類中華文化交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台辦、市文化局、市文資辦、市文聯)
25.在北京市文化創意大賽中單獨設立臺灣賽區,設立單獨獎項。(市委宣傳部、市文資辦、市文促中心)
26.鼓勵臺灣同胞來京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興辦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開辦文化創意企業,給予同等的政策扶植。(市委宣傳部、市文資辦)
27.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加入北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市民政局)
28.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京參與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29.北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30.支持京台兩地開展電影、電視劇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31.對北京市圖書進出口經營單位申報的臺灣地區進口圖書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備案流程。同時段申請的臺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三、逐步為在京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2.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畫”和“萬人計畫”、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持計畫”、中關村“高聚工程”等。入選市、區或園區優秀人才計畫(項目)的臺灣專業人才,在住房支持、子女教育、醫療服務等方面可享受相應政策。(市委組織部、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中關村管委會)
33.在京高校就讀的臺灣學生,在教學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方面,享受與大陸學生同等待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4.在臺灣高校就讀學生或已畢業的創業青年可參加京台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入圍決賽團隊可按規定申請入駐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業園、京台青年創業基地等在京創業孵化機構,享受創業企業支援政策。(市台辦、市教委)
35.在京高校就讀的臺灣學生作為工商註冊法人或專案負責人組建的創業企業或創業團隊,可按規定申請入駐北京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在辦公場地、孵化服務、宣傳推廣等方面與大陸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台辦、市教委)
36.北京市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通過公開招聘、人才引進等方式聘用符合條件的臺灣居民就業,聘用單位與臺灣居民應當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在北京市事業單位就業臺灣居民與在北京市事業單位就業大陸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37.在北京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北京市“三八”紅旗手、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北京青年五四獎章”、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師特殊津貼人員等榮譽稱號的評選。(市台辦、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
38.臺灣同胞可以報名參加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北京市相關主管單位及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39.在京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籍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實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市衛生計生委)
40.通過醫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北京市申請執業註冊。(市衛生計生委)
41.已經在臺灣地區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臺灣醫師,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在京短期行醫職業註冊或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市衛生計生委)
42.臺灣同胞在北京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本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市中醫局)
43.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合格,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可在京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北京證監局)
44.建立臺灣青年來京實習、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和微信公眾號,為在京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創業資訊服務,進一步推動做好臺灣同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支持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市台辦、市人力社保局)
45.建立在京台生台師政策信息溝通機制,每季度面向在京台生台師發佈實習、就業崗位資訊,進行政策資訊解讀。(市台辦、市教委)
46.設立北京涉台商事糾紛調解中心,聘請台籍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從事涉台商事糾紛調解工作。(市台辦)
47.鼓勵在京執業的台籍律師參與北京市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工作。(市司法局、市台辦)
48.支持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北京市扶貧、支教等基層工作。(市扶貧辦、市民政局)
49.鼓勵在京居住臺灣同胞參加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活動。(市民政局、市社會辦)
50.在京合法穩定就業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51.在京合法穩定就業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和使用等方面與本市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52.在京工作居住臺灣同胞的台籍未成年子女,持有區教委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准書》的適齡兒童,在義務入學中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市教委、市台辦)
53.在京創業、就業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54.在京工作、居住臺灣同胞依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市公安局)
55.取得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京可以享受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及6項基本公共服務、9項便利措施,與北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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