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期】《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台灣地區學生來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增強他們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特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面向在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台灣地區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4.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大陸學習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准
第四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准:
1.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6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獎3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5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獎80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
2.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4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獎6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獎16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獎3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四個等級,其中,特等獎5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獎6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獎16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獎310名,獎學金每生每學年7000元。
國家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台灣學生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准。
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
第五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10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10日前評審完畢。
台灣學生根據上述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提交《台灣學生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六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評審程序:
1.每年9月開學後,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台灣學生學籍信息。
2.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台灣學生在校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9月30日前按隸屬關系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下達台灣學生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4.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台灣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5.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第七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教育部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通過名單下發各有關單位。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下達教育部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九條 教育部按程序將資金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
第十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台灣學生獎學金有關組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台灣學生。
第十二條 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獎學金 按時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和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准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獲獎的台灣學生,學校應繼續加強管理和教育,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 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論或行為;
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3.違反校規、校紀。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5〕325號)同時廢止。